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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3月23日 星期二

現在精神科DSM-V對於安眠藥成癮的見解


作者:林彥安醫師

以前在學校中奠基於DSM-4 TR所學習的成癮概念,主要分成abuse和dependence兩種概念;但是在DSM-5中,addiction/abuse/dependence這樣的概念,卻不再被提及,改以"xxx use disorder"統合稱之。我想這是如果要以DSM-5為架構來描述成癮行為,所需要先建立的共識。


DSM-5 substance use disorder之診斷條件(12個月內至少滿足2項)


原本屬於abuse的條件

  • 反覆使用物質以至於無法完成工作,學校,或家庭上的義務
  • 在有身體危險的情境下反覆使用物質
  • 即使產生社會或人際問題仍持續使用物質
  • (原本法律問題的條件被取消)

原本屬於dependence的條件

  • 攝取比原本想要更大量更長時間的物質
  • 有持續的意願或失敗的努力去減少或控制物質使用
  • 大量時間消耗在取得,使用物質的行為,或從物質作用中恢復
  • 因使用物質而放棄社會,職業,娛樂活動
  • 知道會造成生理或心理問題,仍持續使用物質
  • 耐受性:需要增量達到效果,或同劑量效果減退
  • 戒斷:戒斷症狀,或需要物質減輕或避免戒斷症狀

新加入的條件

  • 有強烈取得物質的渴望

由此可知在以上11個條件中,大多數都是屬於行為,心理,和社會上的條件。只有少數的條件有涉及生理特徵:耐受性(tolerance),戒斷(withdrawal),和渴望。因此可知物質使用疾病是一個跨足生理,心理,社會特徵的現象,即使只有單一面向的條件符合都可以視為定義上的疾病。


DSM-5 sedative/hypnotic/anxiolytic use disorder之診斷條件(12個月內至少滿足2項)


控制能力受損

  1. 攝取比原本想要更大量更長時間的藥物
  2. 有持續意願或努力失敗去減少或控制藥物使用
  3. 大量時間消耗在取得,使用藥物的行為,或從藥物作用中恢復
  4. 有強烈取得藥物的渴望
社會功能受損
  1. 反覆使用藥物以至於無法完成工作,學校,或家庭上的義務
  2. 即使產生社會或人際問題仍持續使用藥物
  3. 因使用藥物而放棄社會,職業,娛樂活動
風險性使用
  1. 在有身體危險的情境下反覆使用藥物
  2. 知道會造成生理或心理問題,仍持續使用藥物
藥理標準
  1. 耐受性:需要藥物增量達到效果,或同劑量效果減退
  2. 戒斷:停用有戒斷症狀,或需要藥物減輕或避免戒斷症狀

2-3症狀為輕度,4-5症狀為中度,6症狀以上為重度



長期物質使用,不能直接等於(生物心理社會意義上)疾病


傳統醫學上較被提及的成癮生理概念,還是多巴胺迴路,再來就是耐受性(藥越吃越沒效,越吃越重)和戒斷(沒吃就不舒服),然而,這只是其中兩個特徵,即使沒有生理上的條件,仍能屬於物質使用疾病;即使符合生理上的條件其一,仍可能不算疾病。


簡單結論:長期使用安眠藥,並不足以稱之為成癮,或安眠藥使用疾病。還是要看條件。


當我們要討論成癮概念的時候,希望這能成為討論基礎的共識;我自己則會開始避免使用dependence的字眼,改用生理上的精確字眼tolerance,或是含有兼具生物心理社會意義的drug use disorder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