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前一天晚上都在看影片看文章,研究民事法庭如何攻防。雖然有想聯絡保險公司的陪同人員打算討論一下,但是都連絡不到所以就自己想辦法。不過至少先掌握了一點:原告的舉證責任相當重大。如果沒有提出證據的話,我方可以算是佔了優勢吧。
早上到法庭的時候,我看見在我的場次之前就已經排了8場訴訟。法官也是很忙的啊,一場審判跟看1~2個病人差不多時間短。其實感覺富邦的陪同人員還在狀況外,除了對案件的不熟悉,而且不知道要簽委任書,他才能發言。不過這些都算了,有必要我也可以全部都自己來。
然後原告卻在開庭前表示要和解。
怕了嗎?上次拒絕和解的是你,要提告的也是你,就因為這點小案件拖了超過一年,還不是因為你們堅持要告才會讓我今天要出庭。起訴書寫得這麼振振有詞高額賠償,然後現在才說我不玩了?哪那麼容易放你走。繼續。
原告提訴求:折舊計算後賠償288xx元(約為原價的70%)
被告提訴求:駁回。
法官就先問原告說到底有沒證據,原告保險公司主張警方有看到錄影畫面,法官就說但是你沒有附在書狀裡面。
法:"那就是沒有。"
法:"那你確定要付這筆判決費嗎?"
告:"是我們的客戶堅持要告的......"
法:"可是提告的是你們!"
告:"我們客戶的要求無法拒絕......"
法:"可是提告的是你們!"
我在被告席上看了傻眼。對方保險公司的人從頭到尾都在支支吾吾,法官看起來已經不耐煩了(好像想說:別拿這種小案件來煩我)。可是我一句話都還沒講耶?說好的今天要"辯論"呢?
法:"判決!"
嗯嗯所以就在我一口未開的情況下結束,要回家等寄發判決通知了。